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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及同意網路投保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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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版本_2022.10.07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 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 蒐集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 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 本行基於銀行法、保險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將會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有關本行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如下:

(一) 特定目的:

001人身保險、040行銷、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5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3財產保險、104 帳務管理、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用於銀行客戶別辨識及管理,及與合作保險公司文字識別(OCR)服務等。

(二)本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類別,如您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通訊方式、職業、受僱情形、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瀏覽器類型和語言、存取時間、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及參考網址等、財務概況(例如收入、所得、資產、金融機構帳戶號碼、信用卡或簽帳卡號碼及到期日、保險細節及保單內容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文件資料之內容,並以本行與您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您或第三人處(例如:本行所代理招攬之保險公司)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本行將您的個人資料為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

(1)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本行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約定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或經您同意之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 地區:

以下第3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3. 對象:

(1) 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3)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
(4)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5) 您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所代理招攬之保險公司、本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業務之公司等)。

4. 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蒐集、處理、利用及傳遞您的個人資料。

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行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本行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三、 您如欲行使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您得向本行(客戶服務專線02-8979-6600、APP文字客服)或於本行網址(www.nextbank.com.tw)查詢行使方式。
四、 您如欲行使拒絕行銷之權利,請撥打本行客戶服務專線02-8979-6600或透過本行APP文字客服,提出申請。
五、 除本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資料外,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將影響本行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將延遲、無法提供相關服務或婉謝,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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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版本_2022.10.07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 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 蒐集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 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 本行基於銀行法、保險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將會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有關本行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如下:

(一) 特定目的:

001人身保險、040行銷、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5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3財產保險、104 帳務管理、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用於銀行客戶別辨識及管理,及與合作保險公司文字識別(OCR)服務等。

(二)本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類別,如您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通訊方式、職業、受僱情形、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瀏覽器類型和語言、存取時間、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及參考網址等、財務概況(例如收入、所得、資產、金融機構帳戶號碼、信用卡或簽帳卡號碼及到期日、保險細節及保單內容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文件資料之內容,並以本行與您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您或第三人處(例如:本行所代理招攬之保險公司)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本行將您的個人資料為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

(1)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本行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約定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或經您同意之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 地區:

以下第3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3. 對象:

(1) 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3)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
(4)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5) 您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所代理招攬之保險公司、本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業務之公司等)。

4. 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蒐集、處理、利用及傳遞您的個人資料。

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行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本行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三、 您如欲行使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您得向本行(客戶服務專線02-8979-6600、APP文字客服)或於本行網址(www.nextbank.com.tw)查詢行使方式。
四、 您如欲行使拒絕行銷之權利,請撥打本行客戶服務專線02-8979-6600或透過本行APP文字客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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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商業銀行
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及同意網路投保聲明

網路投保服務契約書

版本_2022.10.07


本契約書於立約人向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行) 申辦網路保險服務,交付立約人審閱並同意,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其相關規定及內容如下: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當事人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電子交易」:指立約人經由網際網路與本行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辨識立約人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本行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二、「電子訊息」:指本行或立約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五、「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六、「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七、「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八、「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九、「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第三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行及立約人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四條 APP及網址之確認 

立約人與本行交易前,應先確認為本行官方APP或正確之網址。
本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本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ㄧ要求立約人再確認:
一、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立約人。
二、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立約人。
經立約人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視為已經本行受理該項電子訊息。
本行受理立約人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應於同意承保後,將網路保險交易成功訊息(內容包含保險單號碼或交易序號、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立約人。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本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但本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立約人。

第六條 電子文件之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本行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本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本行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立約人。

第七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立約人於使用本行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本行請求賠償。

第八條 立約人之注意義務

立約人對向本行申請之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與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本行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向本行提出申請。

第九條 交易核對

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本行或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查明。
本行或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行或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人。

第十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立約人。但本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資料安全

本行對於所保有立約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本行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資訊保密義務

本行與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本行與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本契約任一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一項所約定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通知立約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第十六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第十七條 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以電子郵件(service@nextbank.com.tw)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第十八條 本行終止契約

本行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一、立約人未經本行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二、立約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第十九條 通知處所

立約人或本行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若有變更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時,應通知本行。

第二十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消費者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行及立約人協議補充或修正之。 但因主管機關訂定之「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修訂時,本行得公告於官方網站或個別通知方式修訂本契約之條款 。

第二十三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網路投保會員服務條款

版本_2022.10.07

第一條 總則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係依據本服務條款提供「網路投保」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當已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之客戶 (以下簡稱會員)使用本服務時,除代表已完全瞭解及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外,並已詳閱本行所提供個人資料運用法定告知事項及同意本行對會員的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之權利。

第二條 會員條款之修改或變更

本行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建議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會員於本服務條款有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會員不同意本服務條款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或者會員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服務條款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會員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經會員本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內容(含其後修改變更之內容)。

第三條 服務範圍限制

本服務均為免費無償提供,本行得隨時增加、取消或修改本服務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分。 惟會員使用本服務時,需自行配備使用本服務所需之各項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及負擔連線所需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上網費及電話費等)。

第四條 會員資料之使用

為得以使用本服務,會員同意本行依會員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提供本行各項活動及保險商品資訊。惟會員得通知本行終止電子廣告郵件等資訊之寄發。
為利管理留存於本行之個人資料一致性,會員成功開立本行數位存款帳戶時,網路投保會員之個人資料將以留存於本行之最新存款帳戶個人基本資料為準,個人基本資料變更時亦同。

第五條 會員資料保密措施

本行會員個人資料保護措施,請參「將來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第六條 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之安全

會員應妥善保管網路投保會員帳號及密碼,並於每次使用後確實登出,以防他人盜用。會員發現或懷疑自己的會員帳號及密碼遭他人盜用時,應立即通知本行採取必要的處置。但該通知不得解釋為本行對會員負有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或義務。
為利網路投保會員管理會員帳號及密碼,及歸戶查詢與本行往來資訊,會員成功開立本行數位存款帳戶時,網路投保會員之帳號及密碼將以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所設定或變更之最新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為準。

第七條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會員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本會員服務條款之約定、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本行或他人權益以及任何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 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服務之網站上。
二、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三、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四、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五、其他本行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倘若違反本會員服務條款或相關法令者,本行得終止本條款並將視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

本行所使用之軟體、程式及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行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或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會員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行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如有違反,會員應對本行或其它權利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第九條 個人資料保護

本行為提供會員更好的客戶服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於本網站中留存之個人資料,本行皆會以誠實信用之方法處理或利用會員所提供的資料。本行為保護會員個人資料之隱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訂有嚴格之控管程序及標準作業流程,會員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均會予以嚴加保密。

第十條 服務暫停或終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暫停、變更、中斷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且無需事先通知會員,對於會員因此所致之損害,本行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一、會員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服務條款者。
二、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
三、非本行所得控制之事由致本服務資訊顯示不正確、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或致系統中斷或不能正常運作時。
四、本行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者。
五、其他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

第十一條 會員身分終止

會員得隨時終止本服務,但應以電子郵件(service@nextbank.com.tw) 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惟若會員有以下情事發生時,本行得逕行終止其使用本服務:
一、違反本服務條款、本網站所提供相關注意事項或聲明事項。
二、將本服務之權益讓與他人。

第十二條 條款之效力、準據法

本服務條款任一條款無效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會員與本行之權利義務,依相關規範及中華民國法律定之;因本條款所生事項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同意網路投保聲明

版本_2022.10.07

申請人茲向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進行網路投保。申請人於申請網路投保前,已詳閱且同意遵守本行網路投保會員服務條款、網路保險服務契約書、保險代理業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有關客戶自行設立密碼、防護金鑰或本行發給之一次性密碼(OTP),為本行對申請人身分之認證,申請人應妥善保管;經核對密碼、防護金鑰或一次性密碼(OTP)無誤時,即視為申請人親自申請。

二、在使用網路投保服務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電子訊息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另外其他可能導致本網站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係非本行可控制範圍。因影響網路投保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申請人於進行網路投保前,應對本行不定時發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不處理申請人之網路投保申請:
(一) 本行認該網路投保申請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有疑義者。
(二) 該網路投保申請之內容,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或保險契約之約定者。

申請人已詳細閱讀並充分瞭解以上網路投保之注意事項、可能產生之風險及相關使用約定,爰同意以網路進行投保事宜,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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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商業銀行
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及同意網路投保聲明

網路投保服務契約書

版本_2022.10.07


本契約書於立約人向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行) 申辦網路保險服務,交付立約人審閱並同意,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其相關規定及內容如下: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當事人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電子交易」:指立約人經由網際網路與本行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辨識立約人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本行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二、「電子訊息」:指本行或立約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五、「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六、「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七、「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八、「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九、「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第三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行及立約人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四條 APP及網址之確認 

立約人與本行交易前,應先確認為本行官方APP或正確之網址。
本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本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ㄧ要求立約人再確認:
一、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立約人。
二、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立約人。
經立約人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視為已經本行受理該項電子訊息。
本行受理立約人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應於同意承保後,將網路保險交易成功訊息(內容包含保險單號碼或交易序號、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立約人。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本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但本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立約人。

第六條 電子文件之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本行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本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本行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立約人。

第七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立約人於使用本行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本行請求賠償。

第八條 立約人之注意義務

立約人對向本行申請之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與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本行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向本行提出申請。

第九條 交易核對

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本行或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查明。
本行或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行或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人。

第十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立約人。但本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資料安全

本行對於所保有立約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本行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資訊保密義務

本行與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本行與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本契約任一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一項所約定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立約人指定之保險公司通知立約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第十六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第十七條 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以電子郵件(service@nextbank.com.tw)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第十八條 本行終止契約

本行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一、立約人未經本行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二、立約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第十九條 通知處所

立約人或本行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若有變更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時,應通知本行。

第二十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消費者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行及立約人協議補充或修正之。 但因主管機關訂定之「網路保險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修訂時,本行得公告於官方網站或個別通知方式修訂本契約之條款 。

第二十三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網路投保會員服務條款

版本_2022.10.07

第一條 總則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係依據本服務條款提供「網路投保」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當已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之客戶 (以下簡稱會員)使用本服務時,除代表已完全瞭解及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外,並已詳閱本行所提供個人資料運用法定告知事項及同意本行對會員的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之權利。

第二條 會員條款之修改或變更

本行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建議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會員於本服務條款有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會員不同意本服務條款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或者會員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服務條款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會員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經會員本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內容(含其後修改變更之內容)。

第三條 服務範圍限制

本服務均為免費無償提供,本行得隨時增加、取消或修改本服務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分。 惟會員使用本服務時,需自行配備使用本服務所需之各項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及負擔連線所需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上網費及電話費等)。

第四條 會員資料之使用

為得以使用本服務,會員同意本行依會員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提供本行各項活動及保險商品資訊。惟會員得通知本行終止電子廣告郵件等資訊之寄發。
為利管理留存於本行之個人資料一致性,會員成功開立本行數位存款帳戶時,網路投保會員之個人資料將以留存於本行之最新存款帳戶個人基本資料為準,個人基本資料變更時亦同。

第五條 會員資料保密措施

本行會員個人資料保護措施,請參「將來商業銀行保險代理業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第六條 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之安全

會員應妥善保管網路投保會員帳號及密碼,並於每次使用後確實登出,以防他人盜用。會員發現或懷疑自己的會員帳號及密碼遭他人盜用時,應立即通知本行採取必要的處置。但該通知不得解釋為本行對會員負有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或義務。
為利網路投保會員管理會員帳號及密碼,及歸戶查詢與本行往來資訊,會員成功開立本行數位存款帳戶時,網路投保會員之帳號及密碼將以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所設定或變更之最新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為準。

第七條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會員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本會員服務條款之約定、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本行或他人權益以及任何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一、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 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服務之網站上。
二、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三、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四、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五、其他本行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倘若違反本會員服務條款或相關法令者,本行得終止本條款並將視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

本行所使用之軟體、程式及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本行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或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會員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行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如有違反,會員應對本行或其它權利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第九條 個人資料保護

本行為提供會員更好的客戶服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於本網站中留存之個人資料,本行皆會以誠實信用之方法處理或利用會員所提供的資料。本行為保護會員個人資料之隱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訂有嚴格之控管程序及標準作業流程,會員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均會予以嚴加保密。

第十條 服務暫停或終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暫停、變更、中斷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且無需事先通知會員,對於會員因此所致之損害,本行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一、會員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服務條款者。
二、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
三、非本行所得控制之事由致本服務資訊顯示不正確、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或致系統中斷或不能正常運作時。
四、本行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者。
五、其他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

第十一條 會員身分終止

會員得隨時終止本服務,但應以電子郵件(service@nextbank.com.tw) 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惟若會員有以下情事發生時,本行得逕行終止其使用本服務:
一、違反本服務條款、本網站所提供相關注意事項或聲明事項。
二、將本服務之權益讓與他人。

第十二條 條款之效力、準據法

本服務條款任一條款無效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會員與本行之權利義務,依相關規範及中華民國法律定之;因本條款所生事項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同意網路投保聲明

版本_2022.10.07

申請人茲向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進行網路投保。申請人於申請網路投保前,已詳閱且同意遵守本行網路投保會員服務條款、網路保險服務契約書、保險代理業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有關客戶自行設立密碼、防護金鑰或本行發給之一次性密碼(OTP),為本行對申請人身分之認證,申請人應妥善保管;經核對密碼、防護金鑰或一次性密碼(OTP)無誤時,即視為申請人親自申請。

二、在使用網路投保服務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電子訊息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另外其他可能導致本網站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係非本行可控制範圍。因影響網路投保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申請人於進行網路投保前,應對本行不定時發布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不處理申請人之網路投保申請:
(一) 本行認該網路投保申請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有疑義者。
(二) 該網路投保申請之內容,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或保險契約之約定者。

申請人已詳細閱讀並充分瞭解以上網路投保之注意事項、可能產生之風險及相關使用約定,爰同意以網路進行投保事宜,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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